薪智|疫情下,企业劳动用工薪资发放问答汇总

来源:作者:时间:2022-08-31 12:40:46
  01  职工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2  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岗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是按照企业申请的工时计算周期来核算工时的,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了上限,按照延时加班,以150%的标准支付延时加班费即可,综合工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执行不定时工时的,除部分地区对于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加班费,一般没有加班工资问题,但应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03  根据政府部门的防疫要求,职工自行隔离 14 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在自行隔离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有条件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04  职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后,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若职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支付情况要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如果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调休;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05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或职工不能按时返岗的,将如何计发工资?

  企业安排未返岗职工在隔离期间通过网络等方式采取线上办公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或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停工停产,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06  劳动者被隔离在办公场所无法回家,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不可以。如劳动者被封闭在办公场所内,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超过正常出勤之外的时间(如标准工时制8小时之外)不属于加班。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的情形,此种情况不符合加班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07  女职工产假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重叠的,工资如何发放?

  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发放产假期间工资,而不能适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发放工资。

  08  由于疫情防控延迟复工的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当前肺炎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属不可抗力情况。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09  在疫情影响下,工资是否可以推迟发放?

  需要经过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支付的工资时间应告知全体员工。

  10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降低职工薪酬?

  根据人社部[2020]5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调整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够进行,基于当下疫情特殊时期,如果确实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整体调整薪酬的,建议先行通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然后再告知员工。

  11  企业因疫情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安排职工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

  12  职工如果感染新冠肺炎,医疗期如何计算?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到“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来源: 博拓律所

中国生活报道

上一篇:中智橙意购&中智关爱通:互通互融互享,实现共进共享共赢

标签